时间:2023/3/28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宅基地,配图与本文无关

案例:张某和自己的妻子都是城市户口,张某想在农村购买一处民宅。张某之前也了解到,村里的宅基地都属于村集体所有,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不具有法律效力。但是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田园梦,张某一直放不下购买农宅的想法。

张某妻子在农村有一个亲姐姐李某。于是张某想到一个办法,自己以李某的名义在村里买宅基,李某是当地村民,按照规定是可以购买本村的宅基的。

在李某的牵线搭桥下,张某在村里相中了刘某的一处宅基。张某利用李某的名义签了合同,明面上是李某与刘某签了买卖宅基房屋协议,实际是张某支付给刘某50万元,并找当任的村主任签字盖村委会公章。为了保险起见,张某同时与李某签订一份“代持合同“,将以李某名义购买刘某宅基一事写进合同,张某觉得自己万无一失。

年,新农村建设,村里被拆迁,按照宅基房屋,村民可以分得一套别墅。李某心生歹念,拿着与刘某签订买卖协议,找到村委会,表示这处宅基是自己购买的,新别墅应当登记在自己名下。

张某万万没想到,自己机关算尽,却栽在了亲戚身上。

一纸诉状,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李某与刘某签订买卖协议无效,自己才是宅基真正的购买者。庭审中,张某将自己与李某签订代持合同呈交给法庭。最终,经过到村委会调查核实,法院认为李某与刘某签订的宅基买卖协议违法,以及张某与李某签订代持合同违法,属于无效合同,法院认定这两份协议合同均无效。

结果是,张某没有村里的户口,别墅肯定不能登记在张某名下,李某也不是别墅的合法所有人。双方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。

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

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

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

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。

本案中,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代持合同,李某与刘某签订的宅基买卖协议,都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规定,双方恶意串通想达到非法目的,损害国家村集体利益,都是无效的。

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村民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。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,只有本村村集体成员才可以享有;虽然你以前是本村村民,但户口迁出本村,也就不再是本村村集体成员,也就丧失了使用该处宅基地的权力。

现在很多情况就是父母仍在农村,但是孩子都已经把户口迁到城市,老人是房子和宅基地的合法拥有者和使用者,如果一旦老人离世,子女是否可以合法继承农村宅基地呢?

法律规定:非本村户口可以继承父母农村的房屋,但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。

因为已经不是本村户口,没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,继承父母房屋后,可以继续使用,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重新翻建,房屋坍塌后,村委会有权收回该处宅基地,重新分配给本村有需要的村民。

现阶段,我国对农村户口管理比较严格,户口一旦迁出农村,再迁回农村可就困难了。在自己父母尚在时,把房屋尽量翻修坚固,等父母去世后,自己继承房屋,可以继续使用,或者转卖给本村村民,或者出租,尽可能的保护财产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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